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

香港地產 - 連租約

連租約」是一種買賣物業時的重要條款。即是在物業轉換業權當天(成交當天),該物業是仍然有租客居住。當買賣雙方在物業進行成交前,一般會在議價時,指明該物業是否會以「連租約」方法交易。 

在成交「連租約」物業時,租客保存在舊業主的按金會經由賣方的律師樓轉移給新業主。新業主的律師樓也會向租客發出一封通知信,告訴租客由成交日起,便需要向新業主支付租金。

一般而言,新買家不能視察「連租約」物業的內部情況,所以,在購買「連租約」物業前,應要求地產代理參觀相近樓層及面積間隔的單位作參考。有些新買家也會委托地產代理,向賣家查詢現時租客的職業及交租的準時性。

連租約」物業即是「冇樓睇」,但價錢未必會被匙盤為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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